第十四条

有效

对已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受到损害的,应当列入警示名单。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改进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