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实行名录制度。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水务等部门以及大运河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普查、编制和修订保护名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应当包含名录档案、保护方案、警示名单等。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