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实行名录制度。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水务等部门以及大运河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普查、编制和修订保护名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应当包含名录档案、保护方案、警示名单等。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