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级大运河相关规划,并与市国土空间规划、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等市级相关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