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大运河文化遗产的构成、现状评估;(二)分类分段分级保护的重点、标准和措施;(三)依法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不可移动文物划定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区划,明确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范围,限定土地利用强度和建设规模;(四)遗产展示、考古和综合环境整治等规划以及相关规划建议;(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