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编制完成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经充分征求意见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报批程序执行。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