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有权举报、劝阻和制止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鼓励各类媒体、文化教育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