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承担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必要性的宣传。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