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奖励:(一)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三)在研究推广母婴保健先进实用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知识和宣传教育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