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纳入母婴保健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教育部门应当督促托幼机构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将卫生保健合格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评优奖励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