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机构包括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各类医疗机构的妇产科和儿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妇产科门诊、儿科门诊和妇女保健门诊、儿童保健门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