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第二十九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零岁至六岁儿童建立保健手册(卡),提供系统保健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疾病的防治服务,并做好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