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母婴保健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咨询和指导;

(三)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计划生育技术;

(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

(七)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

(八)围产期保健;

(九)婴幼儿保健;

(十)母婴主要疾病预防与干预;

(十一)有关优生优育、不孕不育的其他生殖健康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