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