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第二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为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每天不少于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哺乳室。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哺乳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