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市、区(县)建设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4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