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4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