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第四十条有效发生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时,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污染扩大。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4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