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三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响应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应急响应措施包括:(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四)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五)停止露天烧烤;(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必要时可以停课;(七)其他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4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