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应当定期洒水降尘,符合机械化作业条件的应当采用湿式作业或者机械吸尘等清扫方式,防止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