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高污染燃料及扬尘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