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本市建立优化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排查摸底、联动执法、考核问责的长效工作机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辖区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施工场所、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体系,划定环境监管网格,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台账。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