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发布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日报,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