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有关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下列惩戒措施:(一)限制进入特殊市场;(二)限制进入特定行业;(三)限制相关任职资格;(四)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五)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六)限制参加评先评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