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有关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限制进入特殊市场;

(二)限制进入特定行业;

(三)限制相关任职资格;

(四)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五)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六)限制参加评先评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