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本市地方性法规编制仅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编制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补充清单编制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并在“信用邢台”网站公开。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