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全国和本省统一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认定标准实施。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认定标准由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制定市认定标准应当明确名单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并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市认定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