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第二十一条有效依据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严格限制在下列领域:(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