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依据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严格限制在下列领域: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