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在全国和本省统一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认定标准实施。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认定标准由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

制定市认定标准应当明确名单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并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市认定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