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第十六条有效采集市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用主体授权或者同意,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其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除外。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