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采集市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用主体授权或者同意,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其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除外。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