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已通过国家、省行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除外。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