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关联匹配信用信息的标识;无公民身份证号码的,以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作为关联匹配信用信息的标识。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用信息的标识。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