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查询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真实、必要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和传输信用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