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和媒介,推进诚信进校园、进企业、进街道、进村镇等活动,弘扬诚信传统美德,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应当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各自作用,开展诚信教育,宣传、弘扬诚信文化,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