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深入开展信用惠民便企工程,重点依托“信用邢台”和“冀时办”“便利邢”等平台载体,在金融、医疗、养老、家政、旅游、购物、城建、环保等领域实施“信用+”工程,探索运用信用手段增强企业活力,释放消费潜力。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市场主体应当遵守行业信用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积极参与和推动商务诚信建设。
鼓励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主动应用信用报告、信用评价等信用产品,降低商务运行成本,维护诚信履约、公平竞争的良好营商环境。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