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七章 京津冀数字经济协同发展第六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与北京市、天津市合作,推动京津优质医疗、公共卫生、健康、教育、文化、体育等资源通过数字手段、数字渠道在本省广泛应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