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七章 京津冀数字经济协同发展第六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承接京津科技创新资源,推动建设河北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环京津科技园区、协同创新重要节点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打造京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载高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