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与北京市、天津市生态环境联防联治实现一体化、网络化、智能化,深化大数据在京津冀生态环境监测、监管等领域的应用,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与北京市、天津市标准统一、监管协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