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数字化治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数字技术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政府自身运行等领域的应用,逐步实现政府履职全业务、全流程数字化,提高政府科学决策、高效监管、精准治理水平。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