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数字化治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展政务服务工作。新建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应当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建设,不得单独建设,已建业务系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合。推动数字技术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推进政务服务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掌上办理,提高行政效能和便民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