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所在地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应当推动发展数字金融。加快金融与数字技术融合创新发展,实现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支付结算、信贷融资、保险业务、征信服务等金融领域融合应用,推动金融业数字化发展。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