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数字经济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建设产学研用一体化平台,完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大型科技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创新平台和基础设施共享机制,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园区应当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单位创建数字经济领域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线上线下创新创业平台。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