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应当围绕当地数字经济发展需求,加强数字经济相关产业项目谋划、储备、引进、建设、投产全环节、全链条管理,优化招商引资各项服务,培育和引进技术水平高、带动能力强、聚集效应好的数字经济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吸引配套产业,完善数字产业体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