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引导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网络安全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提高数字经济核心竞争力。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