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县级以上网信部门、省通信管理部门等应当按照全省数字产业发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策措施,加快发展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互联网服务业,重点推动现代通信、新型显示、半导体材料与器件、汽车电子及产品、软件产品及服务、人工智能及智能装备、网络安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培育区块链、量子信息、虚拟现实等产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