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共享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共享工作。
公共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共享公共数据,应当坚持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以提供给所有公共管理服务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只能提供给部分公共管理服务机构共享使用或者仅部分内容能够提供给公共管理服务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凡列入不予共享类公共数据的,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相关规定作为依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