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公共数据共享应当通过公共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公共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将本单位无条件共享类和有条件共享类的公共数据汇聚到公共数据共享平台。
省公共数据共享平台汇聚的公共数据应当按照各地需求,根据属地原则及时回流至设区的市公共数据共享平台。已回流至设区的市公共数据共享平台的数据,设区的市公共数据共享平台不得重复收集。
公共管理服务机构通过公共数据共享平台获取公共数据应当明确具体应用场景,获取的公共数据仅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公共数据共享平台获取的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向公共管理服务机构提供自有数据,推动政企公共数据共享机制建设,逐步扩大公共数据共享范围。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