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物联网建设,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城乡治理、物流仓储、生产制造、生活服务等领域感知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推动感知系统共建共用和数据共享。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