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网信部门和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新型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智能计算中心等建设及传统数据中心升级改造,支持企业建设公共算力服务平台,构建布局合理、存算均衡、绿色低碳、安全高效的算力基础设施。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推进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