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通信网络布局和建设,推进新一代固定和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加强通信网络骨干网、城域网和接入网建设,提高网络容量、通信质量和传输速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根据相关规划需要配套建设数字基础设施的,工程建设、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预留通信网络等数字设施所需的空间、电力等资源,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