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确定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布局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政、交通、电力、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考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字基础设施与铁路、城市轨道、道路、桥梁、隧道、电力、地下综合管廊、机场、港口、邮政快递、枢纽站场、智慧杆塔等基础设施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共商共建共享共维。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